房委會成立助訂公屋政策
運輸工務司司長任主席 包括十四名社會人士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昨刋登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成立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房屋局、社工局、工務局及建設發展辦公室共六名官員,以及不超過十四名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委員會的職能包括收集及研究社會各界意見,研究和製作意見書、建議書、提議等,協助特區政府制訂、推廣及推行公共房屋發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
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房屋局局長、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社工局局長、工務局城市規劃廳廳長、房屋局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以及不超過十四名在公共房屋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其中委員會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秘書長由房屋局局長擔任,十四名社會知名人士則須透過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三年,可續期。
委員會的副主席由上述十四名社會知名人士委員互選產生,並透過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其職權包括在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職務;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委員會秘書長的職權則包括協調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的技術、行政輔助;按委員會主席的指示,制訂議程及製作委員會和工作小組會議的記錄;執行委員會主席所指示的其他任務。
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最少舉行兩次;特別會議由主席召開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委員會的會議均須製作會議記錄。委員會內可設立工作小組,就公共房屋領域的具體問題研究、跟進,以及製作建議書、報告書和意見書。委員會主席可邀請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對議題具備知識及經驗的人士出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委員會成員和上述獲邀參加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發放的出席費。委員會的運作費用,以及技術、行政及後勤上的輔助,由房屋局承擔及提供。